上传者:文质彬彬 上传时间:200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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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标题 | 预告登记 | |
| 所属词条 | 预告登记
简介 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债权人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将来取得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债权人已经支付一半以上价款或者债务人书面同意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预告登记后,债权人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或者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具有预告登记失效事由的,债务人有权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 [ 进入词条 ][ 进入预告登记维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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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传者 | 文质彬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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