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标题 | 行政行为 |
| 所属词条 |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1997年)》第43条第1项规定:“行政行为以对相对人或涉及的人通知的时刻开始生效。行政行为内容的有效以通知为准。” 《韩国行政程序法(1996年)》第15条第1项, 《荷兰国基本行政法典(19… [ 进入词条 ][ 进入行政行为维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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