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标题 | 《保险法》 |
| 所属词条 | 《保险法》
《保险法》《保险法》中关于“不利解释原则”也存在着一定问题。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而《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显然《保险法》忽略了发生争议时首先应… [ 进入词条 ][ 进入《保险法》维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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