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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约法》是在辛亥革命后,由当时位于南京的中华民国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1912年3月8日由中华民国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4年5月1日因袁世凯《中华民国约法》(俗称“袁记约法”)的公布而被取代,但在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7月1日被复辟帝制的张勋破坏,随后的段祺瑞政府拒绝恢复,1916年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临时约法》。[查看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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