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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解释原则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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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解释原则保险合同

词条:不利解释原则

不利解释,又称“不利条款起草人的解释”。中国《保险法》第 31 条的规定,在立法上确认了保险合同的解释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目前世界各国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均采用此原则。采用不利解释原则,即对保险合同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不利解释原则仅适用于保险合同条款所用文字语义不清或有歧义而致使当事人意图不明的情况。当保险合同的语义明晰时,即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也不得适用不利解释原则而曲解合同内容。[查看词条]

0 上传者:风吹雪猪 上传时间:200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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