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由荷兰 6个有关地区的商会代表组成,日常事务由17人组成的理事会负责,总部设在阿姆斯特丹。根据同年荷兰议会授予的特许状,联合东印度公司不仅是拥有从好望角至麦哲伦海峡广大地区贸易垄断权的商业公司,还是一个拥有国家权力的殖民机构,有权从事战争、拥有武装、修建堡垒、发行货币、任命官吏、缔结条约和设置法官。1610年公司在印尼设立总督,统管公司在亚洲的各项事务,并建立东印度委员会辅助总督工作。公司成立初期的主要目标是在印尼建立殖民据点,以垄断香料贸易。[查看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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