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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官:从2009年4月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始建立“社会法庭”,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解决“案了事未了”的事件。在“社会法官”的选任上,在当地群众中有较高威望而且愿意给老百姓办事、有能力解决问题的普通群众担任“社会法官”,如当地的退休干部、退休教师、老模范、老支书等, 老百姓不上公堂,不交诉讼费,不走繁琐的程序,在“社会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民事纠纷的特殊的“法庭”。[查看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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