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剩余”这个概念最先是由巴兰在《经济进步与经济剩余》(1953)一文中和《增长的政治经济学》(1957)一书中提出的,后来在巴兰和斯威齐合著的《垄断资本:论美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1966)一书中,更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经济剩余的产生和吸收”问题。西方经济学家对经济剩余的最简短的定义,就是一个社会所生产的产品与生产它的成本之间的差额。由这个差额形成的“经济剩余”,据J.D.菲利普斯(1914~)的估计,由下列项目组成:全部财产收入(利润、利息、地租等,还包括超额折旧),商业过程中的浪费(包括刊登广告,市场研究费用,招待费,过多数量销售点的维持,销售人员的薪金和额外津贴,华丽的办公大楼的租金和维持费,商业诉讼,金融、保险、不动产和法律服务等行业的雇员补偿金等),以及政府吸收的剩余(根据政府全部开支作出)。[查看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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